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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六大“禁令”直指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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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六大“禁令”直指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房擅自改成“门面”最高罚10万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自2010年1月1日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记者昨日从合肥市房管局获悉,合肥又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划标准,今后,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最高可罚20万。

“禁令1”

原物业拒不移交工作最高罚10万

按《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否则,情节较轻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被责令限期移交;限期仍移交不全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被罚款5-7万;拒不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被罚款8-10万。

“禁令2”

物业管理房改“门面”最高罚10万

按《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行政处罚细划标准:用于非经营,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用于非经营,且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5万元罚款;用于经营,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6万元罚款,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的维修、养护;用于经营,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且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10万元罚款,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的维修、养护。

“禁令3”

无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最高罚20万

按《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行政处罚细划标准: 未造成业主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7万元罚款;造成业主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10万元罚款;造成业主损失在5-10万元之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15万元罚款;造成业主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20万元的罚款。

“禁令4”

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人员最高罚20万

按《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管理活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肥行政处罚细划标准:聘用1名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未造成业主损失的,处5-7万元罚款;聘用2名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且造成业主损失额在5万元以内的,处7-10万元罚款;聘用2名以上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造成业主损失额在5—10万元之内的,处10-15万元罚款;聘用2名以上,造成业主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15-20万元罚款。

“禁令5”

委托给他人最高可罚合同价款50%

按《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合肥行政处罚细划标准: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35%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5%-40%的罚款;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40%-50%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禁令6”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最高罚3万

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合肥行政处罚细划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在限定期限内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不予处罚;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1-1.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1.5-2万元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2-3万元罚款。

市民监督电话——合肥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处:0551-3538477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察室:0551-2659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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