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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学生“谈恋爱” 被判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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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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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学生“谈恋爱” 被判六年

曹杰 实习生 席阳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明明知道对方是刚上小学六年级并且未满14岁的小女生,依然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六年。

家住萧县庄里乡的蒋某,男,今年35岁,是个不务正业的花花公子。2009年初,蒋某通过另外一名网友得知年仅13岁(1996年1月11日出生)的郭某电话号码。同样喜欢上网的郭某与蒋某成为网友。在随后的一个多月内经常通过打电话和上网与郭联系,情窦初开的郭某在蒋某的花言巧语下,遂生“爱慕之情”。同年4月29日,蒋某约郭某见面,之后将郭某带至山东临沭县,共同生活至同年12月29日,期间多次与郭某发生性关系。

蒋某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2010年1月14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萧县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萧县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人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后,蒋某提起上诉,称郭某曾经对他说她是1994年11月23日生,已满14周岁,原判认定郭某1996年1月11日出生事实不清,他不构成犯罪。

法院受理此案后,因为涉及未成年人,进行不公开审理,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郭某陈述,她告诉过蒋某自己出生于1996年1月11日,是小学六年级学生,蒋某不让她对外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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