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昨天从卫生部门获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进入托幼机构。但相对于当初征求意见草案,去除了“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的明确条款。
办法还规定,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儿童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记者在附件中的健康检查表中看到,儿童健康体检没有“乙肝五项”内容,但在辅助检查中,有“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项目。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被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为肝功能损害最敏感的检测指标。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还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办法规定,对于不设保健室或招聘不健康工作人员招收未检查幼儿,将进行批评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