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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期限 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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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期限 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获准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 俞宝强
 

星报讯 一些企业心怀“不轨”,投机取巧,与职工大玩“文字游戏”,造成许多职工工资“缺斤短两”,甚至“颗粒无收”。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后职工工资除了需要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外,还应当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根据“条例”,企业与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应该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共十六条内容,其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多项都另外有详细分类。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条例”明确,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或者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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