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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0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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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请注意这九大不平等“规定”

记者 李皖婷
 

星报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碰到一些所谓的“规定”。时间长了,消费者自然而然地认为这些“规定”是合理的。然而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记者却发现,很多所谓的“规定”在消保法上并未出现。

不平等:购物赠品不“三包”

点评:商场各种买赠促销活动,已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商家应对其承担“三包”责任。同样,“特价商品”不是“处理品”,也应实行三包。

不平等:购物出门保安验小票

点评: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公权机关可对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进行检查。

不平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点评:有权对条款进行解释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关。经营者也可以解释,但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平等:快递丢失只赔三倍运费

点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明确提醒消费者,就应该按实际损失赔偿。

不平等:商品退换货需包装盒完好

点评: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得拒绝履行“三包”义务。

不平等:商家游乐区出事概不负责

点评:根据消保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应予赔偿。

不平等:特殊商品不退不换

点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故商家应按消保法的规定承担退换货责任。

不平等:寄物丢失商场拒绝赔偿

点评:寄存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有偿服务,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

不平等:不缴管理费物业停水停电

点评:物业公司无权利用管理公用设施的职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催缴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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