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碰到一些所谓的“规定”。时间长了,消费者自然而然地认为这些“规定”是合理的。然而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记者却发现,很多所谓的“规定”在消保法上并未出现。
不平等:购物赠品不“三包”
点评:商场各种买赠促销活动,已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商家应对其承担“三包”责任。同样,“特价商品”不是“处理品”,也应实行三包。
不平等:购物出门保安验小票
点评: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公权机关可对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进行检查。
不平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点评:有权对条款进行解释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关。经营者也可以解释,但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平等:快递丢失只赔三倍运费
点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明确提醒消费者,就应该按实际损失赔偿。
不平等:商品退换货需包装盒完好
点评: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得拒绝履行“三包”义务。
不平等:商家游乐区出事概不负责
点评:根据消保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应予赔偿。
不平等:特殊商品不退不换
点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故商家应按消保法的规定承担退换货责任。
不平等:寄物丢失商场拒绝赔偿
点评:寄存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有偿服务,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
不平等:不缴管理费物业停水停电
点评:物业公司无权利用管理公用设施的职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催缴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