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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高中之间转学学分可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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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重新修订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省内高中之间转学学分可互认

记者 桑红青
 

星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进行了重新修订,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将视作自动退学,严禁普通高中接收所在市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借读。

普通高中严禁招收同城借读生

依照新规定,被录取的高一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即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正式学籍。

同时,任何高中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本市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来校借读。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56人。

省内高中之间转学学分可互认

新规定明确,在省内高中学校之间转学的,综合素质评价可以互认;学生转到外省就读时,应将该生综合素质评定记录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实行普通高中课程修习学分管理制度,学生学分认定结果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可以互认。学生转到外省就读时,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一般不撤销

新规定对高中学生处罚也进一步明确,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退学

依照规定,学生每学年参加课程模块考试取得相应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两科不合格确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学校所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学生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按规定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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