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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9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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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千万
“八职局长”被判14年

胡明艳 实习生 席阳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昨日,记者从合肥中院了解到,该院对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董黎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并将其所得赃款人民币12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现年41岁的董黎明于今年年初被纪检部门调查,2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案发前,董黎明曾同时兼任包括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长和5家国有企业“一把手”等在内的8个重要职务。1997年至2009年间,董黎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原合肥市郊区瑶海街道某村等单位和个人共计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财物。他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为其出资180万元、某建筑企业为其出资1000万元合作开办公司。合肥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董黎明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董黎明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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