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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案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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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7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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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案昨再审

实习生 席阳 记者 雷强
 

夫妻俩协议离婚后,妻子不知道丈夫还有一辆出租车未算入财产之内。直到前夫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并死亡后,其才知道还有辆出租车的存在。但在其知道时,这辆出租车已由原来的夏利车换成了桑塔纳。为了这辆出租车及当前市场价值非常可观的出租车营运证,前后两任妻子打起了官司。日前,我省首起出租车经营权财产纠纷案再起波澜。合肥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该案正确判决,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昨日上午,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辆出租车引发两任妻子诉讼战

原告沈某某诉称,其与前夫姚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一辆出租车营运,2006年8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后姚某某与凌某某结婚,婚后去世。现在,出租车由凌某某占有营运并取得收益。沈某某认为姚某某在与其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出租车的存在。而凌某某实际占有出租车并取得收益,侵犯了她合法财产所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凌某某返还出租车及出租车的营运证,并返还该车收益款6000元。

被告凌某某辩称,沈某某与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出租车营运,原告理应明知该出租车系双方共同财产,故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对上述财产分割,并非姚某某隐瞒共同财产。且姚某某已立下遗嘱,要求将该出租车经营权利人变更为凌某某,故其应为上述出租车及经营权的合法继承人。另上述出租车已由原夏利车置换更新为凌某某出资的桑塔纳轿车,而原告并未出资。同时,被告还指出,在原告与姚某某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记载着有12万元的现金给了原告,因此,应当包括出租车在内。

一审判决被认定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返还出租车营运证的请求,法院认为上述出租车营运证系原告与姚某某协议离婚后办的,且该营运证在出租车更新为桑塔纳轿车后登记取得的,与原告和姚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无关联性,故原告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财产,无事实依据。原告要求将出租车经营权作为非法占有财产请求返还,显然与出租车经营许可权的非财产属性相悖。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后,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某某在上诉状中指出,只有继续使用在原专有号牌下的“经营许可证”,新车才能叫出租车,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到期是2010年9月,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凌某某承担。同时,沈某某认为,现在的桑塔纳也只有在原夏利车的基础上,继续使用原号牌和营运证,才能上路,所以,其仍应当是该车及营运证的合法所有权人。日前,合肥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该案争取判决。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争议车辆营运证已高达70万元?

“特许车辆的经营权目前在市场上已经高达70多万元。要是按照80万的话,可能要的人少点。要是按照70万转让的话,立即就有人来要。此案背后的潜在价值已经远远大于车辆本身的价值了。”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人告诉记者,此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战火不断的根本原因在于出租车的营运证争夺上。

据了解,省城出租车营运证的价值早已远远超过出租车本身的价值。据业内人士介绍,在省城,一辆出租车营运证的转让价格早已突破数十万元。昨日庭审中,鉴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法庭表示在审理该案时,需要先搞清楚此案是不是遗产纠纷,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财产确认后再行审理。对此,原告方认为,此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可以要求给予一方,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是返还。最终,法院决定暂时休庭,择日再行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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