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此之前,张柏芝也曾两次状告过该集团。
2005年11月,该企业花230万港元请张柏芝拍摄广告,使用期到2007年12月31日。后又于2007年12月提出再签一年,并提高了代言价格至380万港元。2008年5月,张柏芝发现该集团未经其同意就在公司网页上对第一份合约期内拍摄的平面广告进行宣传,于是张柏芝认为第一份合约已经到期,该集团侵犯了肖像权,随即要求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200万元人民币。当时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前后签订了两份广告合约,根据合约内容,不存在侵犯张柏芝肖像权,所以驳回了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只授权该品牌袜子使用其肖像的张柏芝发现,该品牌的女士内衣也在使用其肖像,于是再次起诉赔偿300万元人民币,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