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巢湖污染防治工作历来备受中央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可是,原县级巢湖市环保局局长王开明却在他担任巢湖污染治理公司董事长一职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199.5万元以及港币和价值不菲的手表和门面房等实物。日前,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开明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人民币25万元。
据介绍,王开明于1994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先后担任原县级巢湖市统建办公室主任、安徽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巢湖市公司经理、原县级巢湖市环保局局长、安徽巢湖污染治理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随着国家和省、市对巢湖污染治理的高度重视和不断投入,王开明却视为自己敛财的机遇。起诉书指控,王开明先后收受16人64次给予的人民币199.5万元以及港币和高档手表和门面房等实物,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在这近200万元的受贿款中,除了13.5万元是其他受贿款外,其余都是从巢湖污染治理项目中所收受的贿赂。
据介绍,自2001年2月至2006年9月,每逢春节等节假日,都是王开明收受贿赂的高峰期,生日、乔迁、婚丧、病休……都成为他受贿的由头。起诉书指控,2007年8月,王开明利用职务之便,将“中垾孙村保护湿地景观工程”交给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承包。同年12月结算工程款时,王开明竟以单位购买空调不好出账为由,向其索取人民币3000元。
因王开明在接受纪检机关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